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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纠纷同样适用仲裁前置程序

  刘某与某农机站、农机局之间存在人事关系。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农机站为刘某缴纳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但此后未为刘某续缴。刘某现在已达到退休年龄了,却因此享受不到退休待遇,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农机站及农机局按照退休职工的标准,支付其退休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机站未为刘某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造成刘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主要原因。但是,由此引起的争议,属于履行聘用合同引起的争议,是人事争议的范畴。人事争议应当先进行仲裁,刘某未经人事仲裁程序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属于起诉不当。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发生人事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选择的救济程序问题。自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合并之后,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已与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成一个仲裁委员会,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在有些方面也都可以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人事争议,此类纠纷适用人事争议仲裁前置原则。刘某的主张未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直接诉至法院,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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