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3年前被选举为单位的工会主席,任期5年。2016年3月份,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通知他,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他的劳动合同呢?
《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因此,公司现在无权终止张某的劳动合同。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