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2-3-31
- 【标题】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批)
- 【发文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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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EwNzYzOQ==&mid=2650620826&idx=1&sn=651bd5e38d09609a5f9ee8462bfc2b05&chksm=872ab082b05d3994d623f0689cd661be7a801b339ed10ea40c9d794ced70d0624b05c2c42209&mpshare=1&scene=23&srcid=0331WWCPQUmIYft7QGCZmgAN&sharer_sharetime=1648716477664&sharer_shareid=129aa0d23a437b5f8b17e980af12519c#rd
- 【法规全文】
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批)
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二、薛某某销售伪劣种子、卢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三、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某某、曹某某、杨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四、深圳市金谷美香实业有限公司与合肥皖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霍邱县保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五、酒泉市华美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夏某某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六、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与扬州今日种业有限公司、戴某某、杨某某、柏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七、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顶山市卫东区平鼎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八、新乡市金苑邦达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滑县丰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冯某某、项城市秣陵镇春花农资店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九、寿光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博盛种业有限公司、汤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十、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与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一、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二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刑终285号
一审: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刑初28号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陆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以16720元购买、用于做饲料和芽菜苗的7600斤豌豆,冒充“中豌九号”豌豆种,先后两次共计20770元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是三无产品假种子的情况下,以30660元销售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是三无产品假种子的情况下,冒充“中豌九号”种子以42500元销售给肖某某。该批假豌豆种被5农户购买后种植。经鉴定,造成农户损失14万余元。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分别获利4050元、11840元、9890元。案发后,肖某某赔偿5农户损失,陆某某归案后退赔8万元,由肖某某赔付被害人。
【裁判结果】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以假种子冒充真种子予以销售,使生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陆某某主动退赔,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分别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11840元、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989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二审中虽又赔偿2万元,但拒不认罪,依法不应从轻处罚,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