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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整岗位被辞退可按工作年限获得补偿金

  【案情回放】:2013年7月,王女士入职某化妆品销售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被派至一大型商场担任某名牌化妆品柜台的销售员,月工资4000元。2015年9月,由于公司未取得某名牌化妆品的销售代理权,王女士所在的化妆品销售柜台被商场责令撤出。2015年10月8日,公司以不再需要销售人员为由,通知王女士她的工作岗位由销售员调整为内勤人员,但遭到王女士的拒绝,公司遂将王女士辞退。为此,王女士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请求,遭到拒绝,王女士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最终仲裁机关支持了王女士的请求。

  【案件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谷艳艳律师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该化妆品销售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该化妆品销售公司是否应当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除经济补偿金外是否还有其他补偿?3.王女士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一、公司能否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案中,王女士从事的是销售工作,由于公司未取得相关化妆品的销售代理权,不再需要销售人员,应属于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为此,公司对用工人员岗位提出调整,将王女士从销售员改为内勤,但遭到王女士的拒绝,即出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该公司是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该解除行为并不违法。

  二、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除经济补偿金外有无其他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据此公司应当按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工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补偿。

  三、如何计算给付王女士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前,王女士在公司工作两年零三个月,平均月工资为4000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给王女士两个半月的工资,即经济补偿金为10000元。

  综上,本案中该化妆品销售公司虽然确实出现了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依法可以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仍然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王女士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做到完全合法的解除。仲裁机构的裁决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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