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 某水务集团公司通过校园招聘与硕士研究生刘女士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刘女士属于两年半的学制,2016年1月即毕业。2016年2月,春节刚过,刘女士即到水务集团报到上班。但过了不到1个月,刘女士就向公司提出,自己已经结婚并怀孕5个月,要求单位报销有关的生育检查费用。单位认为,刘女士刚参加工作,单位也刚刚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她还不具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拒绝报销有关费用。那么,劳动者刚入职就面临生育,有关待遇谁承担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已经依法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的地域性非常强,并且社会保险统筹尚存留在不同的统筹层面,有关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政策在各地就出现了差异性,在对国家政策的延伸上各地也执行着不同的标准。对于工作时间较短、生育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职工,其生育待遇由谁承担,个别地方作了相应规定。比如,北京市就规定,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此,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对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做出限制的,按当地规定执行;如果地方政策不明确的,是否承担相应待遇,应当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自主权。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中所称的“未参加生育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应当是指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而因职工刚入职参保即面临生育的情况,不属于此范围。
来源: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