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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 也不能随意调岗降薪

        老李自1995年起在一家物流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2014年年末,由于经营效益不佳,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投资人发生变更。新投资人宋某接手物流公司后,决定改革企业内部管理结构,大幅精减行政管理人员。宋某将老李由行政管理岗位调至仓库当管理员,月工资由5000元调整为2500元加不定额提成。老李对调岗降薪不予认同,提出异议,但宋某不予理睬。老李遂以公司违法调岗降薪为由提起申诉,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后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即使是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企业对劳动者做出调岗降薪决定时,也应与劳动者先行协商、达成一致,而不能未经协商,即单方作出决定。本案中,公司对老李作出的调岗降薪决定缺乏必要的合理性且未经双方协商,是违法的。法院于是判决支持了老李的诉讼请求。

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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