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网购生纠纷 商家被判还款

        程某于2013年向某网络公司账号内汇款1000元,用于订购“2013年蛇年后五同号生肖纪念钞十连号对钞”。直到2015年,网络公司仍未向程某供货,货款亦未退还。2015年4月,程某又向网络公司付款980元,变更为以1960元和20元快递费,共计1980元的价格向网络公司订购两套“2015年羊年和2014年马年后三同号生肖纪念钞十连号对钞”。同年5月15日,网络公司工作人员以短信方式通知程某,程某所订购号段的纪念钞没有找到货源,并提出可以更改为其他号段纪念钞,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15年7月,程某诉至法院,要求网络公司赔偿5940元并退还预付款19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以预付款方式向网络公司订购纪念钞,网络公司接受预订后,也曾履行寻找货源的义务,但因程某所需商品的特殊性,网络公司未能完成履行交付商品的义务,构成违约,因此程某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网络公司返还预付款198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就交易内容达成合议,程某预先支付货款订购商品时,应当知道网络公司处尚无商品现货的情况,而且程某也没有证据证实网络公司彼时有商品现货而不向其出售,或未履行为其寻找货源义务的情形,亦无法证实网络公司的行为存在欺诈,且其亦未提交存在任何实际损失的证据,所以程某要求网络公司赔偿三倍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中法网学校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