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仍自建住房,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缓刑
(一)基本案情
2011年6月,袁某某承揽宋某某的建房施工,双方约定:在施工中发生的任何事故宋某某概不负责。施工中袁某某将支壳子、圈梁的施工部分转包给杨某某,杨某某雇李某某等人务工。2011年8月12日,李某某等人乘坐工地龙门架下工,因机器发生故障,李某某受伤。后李某某以袁某某、杨某某、宋某某为被告向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起诉,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偃镇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确认袁某某、杨某某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7.957万元,宋某某补偿李某某损失3000元(已履行)。后李某某就二次手术产生费用再次起诉,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偃民六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袁某某、杨某某赔偿李某某二次手术等各项费用4706.02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向偃师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杨某某、袁某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并依法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二人的高消费,对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袁某某银行存款8649元。因袁某某、杨某某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袁某某未就相应存款作出合理解释,执行法院依法对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
执行法院还查明,袁某某系建筑队包工头,常年在偃师市区附近从业,自称每月收入3000元左右。2014年6月6日袁某某的儿子结婚,袁某某为儿子婚宴花费2万多元。杨某某于2015年初将自家房屋拆除,重新建盖新房,执行人员多次传其到庭,考虑其房子已经拆除,要求其在建盖新房的一层封顶后立即停工,但杨某某未能按照要求停工,仍建造两层房屋,并对一楼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本案的执行,袁某某、杨某某表示最多支付1万元。
案件执行期间,李某某要求追究杨某某、袁某某拒执犯罪的刑事责任,执行法院引导其向当地公安局递交控告材料,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案件的执行情况。公安机关审查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李某某遂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偃师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对杨某某、袁某某作出逮捕决定。
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杨某某、袁某某的家人积极与李某某协商,很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李某某6.6万元,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李某某遂向偃师市人民法院出具了对杨某某、袁某某予以谅解的书面材料。该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杨某某在执行过程中建盖新房并装修房屋,被执行人袁某某在银行有一定存款,又为包工头,有固定收入,两人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对其施以拘留措施后仍不思悔改,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在向公安机关控告无果后,依法以自诉的方式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通过审判,一方面惩罚了拒执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促使案件能够顺利执结。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