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5日13时许,李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行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邹某相撞,造成邹某受伤。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邹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5天,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其出院记录医嘱注明“注意休息,全休两个月”。此后,邹某与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就医疗费、护理费、修理费等费用达成一致,但保险公司以邹某已年过七十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为此,邹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查明,邹某虽年过七十,但事发前一直在县城自主经营一家食品小商店,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邹某无法从事经营管理,直接造成其误工损失,因此,应结合医嘱计算误工损失天数。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邹某医疗费、护理费、修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4万余元。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