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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隐瞒此病情 患彼病保险公司可拒赔吗

  我老伴老王2013年4月9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额3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2015年4月16日,老王被检查出肺癌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之后,我们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费3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老王投保前已患有糖尿病并住院治疗,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庞涵

  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6条第1至3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的保险合同生效已经超过2年,超过了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因此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有义务向老王理赔3万元保险金。

  另外,本案的保险合同即使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未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也不得解除合同。因为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要看该情形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以及该情形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严重影响。虽然老王在投保时未告知他患有糖尿病,但这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即老王患肺癌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来源: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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