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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消费者买过期食品 获十倍赔偿

  裁判规则

  购买过期食品并全程录像的消费者,对其要求商家十倍赔偿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其行为在道义上亦应嘉许。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30日和5月14日,家住西安市新城区的原告两次到被告超市购买了过期食品,并对购买全程录像。5月16日,原告以被告超市出售过期食品为理由,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购物价款并赔偿十倍损失。原告购买的食品具体为。

  4月30日第一次购买的食品有:

  (1)长粒香大米一袋(保质期至2014年4月7日,过期23天);

  (2)全排骨0.9公斤(保质期至2014年4月12日,过期18天);

  (3)乌鸡1.1公斤(保质期至2014年4月21日,过期9天);

  (4)土鸡一只(保质期至2014年4月10日,过期20天);

  5月14日购买的食品有:

  (1)猪蹄1.2公斤(保质期至2014年5月10日,过期4天);

  (2)鲶鱼1公斤(保质期至2014年4月11日,过期43天);

  (3)鳕鱼0.3公斤(保质期至2014年4月3日,过期41天);

  被告超市答辩认为,其出售的熟食都是厂商供货并且保质期12个月,在出售时贴的标签只是起价格说明作用,标签上的日期不是真正的保质期间,所有食品没有过期,另外,原告买东西全程录像,不符合一般常理,不是消费者。

  法院认为

  原告在被告超市购买食品,并支付价款,属于消费者。原告提供的照片、录像足以证明被告超市存在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该行为系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违法行为。被告辩称原告并非正常的消费者,于法无据,对原告要求返还价款和十倍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是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主要发生在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适用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等。

  食品安全再重视都不为过,但法律处罚已经非常严厉,仍有商家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本案中,被告超市出售过期食品的事实已经非常明确,承担责任自不待言。但是,本案的有个争议的问题,即原告是否存在有意购买过期食品然后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赔偿的情形以及这种做法是否应该得到鼓励。

  原告两次在被告超市购买过期食品,并且两次全程录像,明显是“有备而来”,可以说就是针对超市违法行为进行的公民监督和司法惩罚,当然,法律不对行为的动机进行单纯的定性和评价,原告在何种动机下进行本案的行为,不影响其作为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这一基本的事实认定。在该事实认定下追究超市的法律责任,于法有据,也符合人们的基本生活常理。因此,原告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律和道义的支持,对把过期40多天的鱼都能拿出来卖的被告超市,应该使其成为人人喊打的老鼠,如此,才可以让食品安全不再成为社会的恐惧。(文/任勇亮 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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