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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1. 【颁布时间】2021-2-8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http://news.jcrb.com/jsxw/2021/202102/t20210208_2250408.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服务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案例一: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检例第98号)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食品安全 上下游犯罪 公益诉讼

  【要旨】

  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应注意结合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数量、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及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认定犯罪的主观明知时,不仅考虑被告人供述,还应综合考虑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客观行为,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建议相关社会组织或自行提起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秋城,男,1981年生,广州市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公司)负责人。

  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人陈新文,男,1981年生,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甄连连,女,1984年生,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泗泉,男,1984年生,双善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甄政,男,1986年生,双善公司发货员。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秋城明知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伙同张晓建(在逃)以每件人民币180元这一明显低于市场价(正品每件800元,每件20盒,每盒4条)的价格,将21304件假冒速溶咖啡(每件20盒,每盒5条,下同)销售给被告单位双善公司,销售金额383万余元。被告人邓秋城、陈新文明知百益公司没有“星巴克”公司授权,为便于假冒咖啡销往商业超市,伪造了百益公司许可双善公司销售“星巴克”咖啡的授权文书。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陈新文、甄连连、张泗泉、甄政以双善公司名义从邓秋城处购入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后,使用伪造的授权文书,以双善公司名义将19264件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销售给无锡、杭州、汕头、乌鲁木齐等全国18个省份50余家商户,销售金额共计724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百益公司仓库内查获待售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6480余件,按实际销售价格每件180元计算,价值116万余元;在被告单位双善公司仓库内查获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2040件,由于双善公司向不同销售商销售的价格不同,对于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的货值金额以每件340元的最低销售价格计算,价值69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起诉 2019年4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以下简称新吴分局)以犯罪单位双善公司、被告人陈新文、甄连连、甄政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吴区检察院)移送起诉。同年8月22日,新吴分局以被告人邓秋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新吴区检察院并案审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准确认定罪名及犯罪主体。涉案咖啡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属于有毒有害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将影响案件定性,但在案证据没有关于假冒咖啡是否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及咖啡质量的鉴定意见。鉴于该部分事实不清,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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