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海口9月15日电 记者 邢东伟 通讯员 胡坤坤 海南省海南省万宁市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王善书,利用其对药品采购审核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7万元。今天,海口中院对其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11年有期徒刑。
经查,2009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海南省万宁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的被告人王善书,利用其对药品采购审核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吃回扣。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对其判处11年有期徒刑后,认为有自首情节,不服上诉。
海口中院二审时查明。2009年期间,海南盛南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蔡某武负责到万宁市人民医院洽谈药品购销业务。蔡某武为了海南盛南药业有限公司能得到被告人王善书在药品采购审核上给予关照,与王善书约定,将万宁市人民医院购药款的2%作为王善书的好处费。2009年至2013年期间,蔡某武先后送给被告人王善书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2.7万元。
2010年期间,海南炳胜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吴某光负责到万宁市人民医院洽谈药品购销业务。吴某光为了海南炳胜药业有限公司能得到被告人王善书在药品采购审核上给予关照,2010年至2013年期间,吴某光前后8次送给被告人王善书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万元。
2013年8月22日,王善书向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存入1600元,同年8月31日向万宁市人民医院主动上缴1500元,后由该单位上缴到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2013年10月29日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对蔡某武询问时,蔡某武交待向王善书共计行贿22万余元的事实,同年11月5日,王善书的父亲向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存入人民币2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善书向纪检机关廉政账户退赃时没有表明身份,其父亲的证言证实没有写上姓名是存在侥幸心理,事后王善书也没有向有关机关自动投案,因此其不是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王善书是初犯,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向纪检机关廉政账户退缴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继续追缴剩余赃款8.39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今天,海口中院依法宣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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