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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4〕10号
  【发布日期】2014-08-12
  【生效日期】2014-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8月12日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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