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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网刊

  张某与某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予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其作品中外文本的专有使用权,但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出版社在互联网上发表上述作品。

  此后,出版社与某网络公司签订数字图书合作协议,授权网络公司以电子和网络形式向用户提供包括张某图书在内的图书发行、借阅、展示等各项服务,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等。

  为此,张某以侵权为由将网络公司告上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出版社获得的是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却并未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网络公司辩称其获得了出版社的授权不成立。

  吴园妹解释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专有出版权是两项不同的权利,前者是作者的权利,后者是出版者的权利。获得专有出版权,并不意味着当然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有在作者明确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出版社时,出版社才可以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尽管作者并没有起诉出版社,但也给出版社敲响了警钟,出版社超出合同授权范围许可第三方使用可能构成侵权,而第三方也可以因出版社的相关行为追究合同责任。

来源:中法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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