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财库[2014]57号
【发布日期】2014-05-19
【生效日期】2014-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57号
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青岛、宁夏、江西省(区、市)财政厅(局、委):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为加强对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的指导,我们制定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4年5月19日
附件:
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对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指导,规范试点地区发债偿债等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
第三条 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