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0-10-23
-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
- 【发文号】法〔2020〕272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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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66481.html
-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
法〔2020〕2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全面推进,各试点法院积极主动作为,不断加大探索创新力度,有序推进各项试点任务,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统一政策口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前一阶段试点工作出现的共性问题,研究编写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以下简称《问答口径二》),现印发给你们,供各试点法院参照执行。
《问答口径二》结合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对特邀调解名册管理、诉调对接机制、司法确认案件管辖和审查标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和审理方式、独任制审理方式和异议程序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补充完善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第八条、第十三条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计算的规定。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试点推进机制,加强对下指导,做好统筹协调。一是狠抓试点推进落实。加大试点工作督促检查力度,适时开展专项督察,健全完善试点工作台账,畅通上下沟通联络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二是开展试点中期评估。根据试点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试点满一年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中期报告。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开展自行评估,系统梳理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全面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对策建议。三是认真总结提炼规则。结合试点工作情况,全面检视试点程序规则,对认为不符合审判实际的,提出修改建议;对被实践证明可行的,进一步总结提炼为诉讼规则,为下一步推动民事诉讼制度修改提供参考。四是持续加强试点宣传解读。把握正确宣传导向,深入挖掘试点法院特色亮点举措,进一步丰富政策解读的形式和载体,扩大改革成效宣传,为试点工作中期报告和推动法律修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收集研判所辖试点法院参照执行问答口径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通过试点工作月报或专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
一、 如何理解纳入特邀调解名册的特邀调解组织需要“依法设立”的要求?
答:“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经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等登记备案,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调解组织。
二、调解组织、调解员纳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答:纳入特邀调解名册的调解组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规范的运行流程;(二)有固定办公场所、明确的负责人、必备人数的调解员和必要的运行经费;(三)受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治组织监督管理。
纳入特邀调解名册的调解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记录、丰富的调解经验和相应的专业能力。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治组织探索建立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推动将调解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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