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0-9-24
- 【标题】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 【发文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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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58751.html
- 【法规全文】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1.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欺诈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2.唐汉博等操纵证券市场案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3.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
——非法利用技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4.周文伟内幕交易案
——证券交易所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5.顾立安内幕交易案
——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6.陈海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情节特别严重
7.齐蕾、乔卫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一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
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欺诈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一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公司)。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八百三十二万元罚款。
被告人温德乙,男,汉族,1961年3月30日出生,原系欣泰电气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八百九十二万元罚款。
被告人刘明胜,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原系欣泰电气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六十万元罚款。
2011年3月30日,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提出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因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条件而被证监会驳回。2011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合谋决定采取虚减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等手段,虚构有关财务数据,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定期财务报告中载入重大虚假内容。2014年1月3日,证监会核准欣泰电气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随后欣泰电气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亦载入了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2014年1月27日,欣泰电气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首次以每股发行价16.31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1577.8万股,共募集资金2.57亿元。
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上市后,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继续沿用前述手段进行财务造假,向公众披露了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等重要信息。2017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欣泰电气公司退市、摘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赔付1万余名投资人的损失共计2.36亿余元。
二 裁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的行为均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的行为还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温德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明胜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