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0-9-17
-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 【发文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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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009/t20200918_480430.shtml
-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关于印发《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20年9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为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