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公安部
- 【发文字号】公通字〔2020〕8号
- 【颁布时间】2020-8-6
- 【失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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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7336324/content.html
- 【全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提高公安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现将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2020年8月6日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法律)
1、未按规定办理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第45条第1款第1项)
2、未按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备案事项开展活动(第45条第1款第2项)
上述登记或者备案事项包括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关违法行为名称可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表述。例如,未按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按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名称)事项开展活动”。
3、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募捐、违规发展会员(第45条第1款第3项)
4、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取得使用资金、开立使用银行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第45条第1款第4项)
5、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计划、报送公开年度报告(第45条第1款第5项)
6、拒不接受、不按规定接受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检查(第45条第1款第6项)
7、非法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临时活动备案(第45条第1、2款)
8、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第45条第1、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项竞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有伪造、变造、买卖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行为的,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52条第1项。
9、未经登记、备案以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第46条第1款第1项)
10、被取消登记后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第46条第1款第2项)
11、临时活动期限届满、被取缔后开展活动(第46条第1款第3项)
12、非法委托、资助境内单位和个人开展活动(第46条第1款第4项)
13、非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第46条第1、2款)
14、非法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资助(第46条第1、2款)
15、境外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