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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1. 【颁布时间】2020-9-1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3. 【发文号】法释〔2020〕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476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0日


法释〔202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授权行政案件,是指专利申请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专利确权行政案件,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被诉决定,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时,可以参考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
  第四条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数字、标点、图形、符号等有明显错误或者歧义,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作出认定。
  第五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构、编造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技术效果以及数据、图表等有关技术内容,并据此主张相关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特定技术内容,导致在专利申请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说明书及与该特定技术内容相关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实施的;
  (二)实施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三)确认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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