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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1. 【颁布时间】2020-6-28
  2. 【标题】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3. 【发文号】发改基础〔2020〕100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6. 【法规来源】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7/t20200708_1233392.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改基础〔2020〕1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局、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精神,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推进交通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遵循交通基础设施经济属性和发展规律,聚焦重点领域,优化市场环境,强化要素支持,鼓励改革创新,减轻企业负担,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构建民营企业合理盈利的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作用,提升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质量和效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合理设置资格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设置限制性门槛,不得以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子公司为由限制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明显超出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等要求。以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为原则,全面清理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现有资质资格限制性规定,分类提出处理措施。在不影响铁路路网完整统一的前提下,研究将部分路段或部分工程分开招标,单独组建项目公司。(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民航局、铁路局、国铁集团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铁路各地区监管局负责)
  三、创新完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加快研究制定和完善符合市场原则的铁路行业调度、收费定价、财务清算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健全运输企业间协商调度机制,平等协商处理相关事务。完善行业清算平台,制定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铁路运输收入清算规则,完善清算收费标准体系,保证各类主体平等准入、公平竞争,调动企业参与建设投资积极性,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路网接轨技术标准和办理程序。公平配置航权时刻等资源,不得因企业性质不同对航线、时刻、航油、航材、飞行员、机场等要素实施差异化供给。推广站城融合开发新模式,以多层次轨道交通衔接枢纽为重点,将枢纽地上地下及周边区域开发作为一个整体,构建“一个主体”的建设开发新体制,建立各类开发主体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和协商机制,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独资、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依托既有枢纽的城市更新和新建枢纽区域综合开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航局、铁路局、国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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