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0-5-15
- 【标题】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抢犯罪典型案例
- 【发文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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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005/t20200515_461011.shtml#1
- 【法规全文】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抢犯罪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抢犯罪典型案例
经过全国上下艰苦努力,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生产生活逐步恢复正常,此前集中于疫情防控的社会管理资源亦随之重新调整。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调整过渡期,经济社会生活日益活跃的同时,一些常见违法犯罪也有抬头之势,特别是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盗抢犯罪出现了大幅上升,应当引起高度关注。与之相适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盗抢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让作奸犯科者无所遁形,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稳定环境。据统计,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共12883件16795人,其中,抢劫案件298件402人,盗窃案件2292件2631人;4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26810件38670人,环比上升约108%和130%,其中,抢劫案件613件951人,环比上升约106%和137%,盗窃案件5574件6786人,环比上升约143%和158%。为此,最高检选取了各地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盗抢犯罪,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实现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统一的5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依法严惩抢劫犯罪
【法律要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复产复工复学有序开展,人民群众生活秩序逐渐恢复正常。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人民群众放松警惕之机,实施抢劫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极大。因此,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对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惩治力度,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维护好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准确把握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分界限,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准确把握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案件,要认真审查、充分利用在案其他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同时,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违法犯罪线索、疫情期间社会治理漏洞等,检察机关要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及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手段,促进社会管控制度机制完善,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河北省石家庄市彭某某涉嫌抢劫案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男,1998年2月出生,无业,案发前居住在河北省三河市。2020年4月25日晚20时许,彭某某乘坐火车从廊坊市赶到石家庄市并入住桥西区某宾馆。22时许,彭某某用手机搜索并保存了5个关于二手车的微信号及相关信息。次日中午12时许,彭某某先后在超市、小商店购买了折叠刀、透明胶带等工具;下午15时,彭某某来到某酒业公司库房附近,预备在此实施抢劫,熟悉周边环境约1个小时,在手机上保存该地位置截图后离开。4月27日凌晨1时许,彭某某用事先从网上购买的非实名登记的手机SIM卡,通过某专车软件预约了一辆奥迪A6L专车,上车后引导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