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0-2-19
- 【标题】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发文号】银保监发〔2020〕5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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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0981&itemId=926
- 【法规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5号
为推动简政放权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制度,银保监会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银保监会决定:
一、对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规定,按照此次清理后的工作要求,在信息披露、许可证公示等监管工作中不得指定媒体或途径。
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2.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020年2月4日
附件1
银保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5〕1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本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应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
删除“三、银监会指定的承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全国性报纸包括《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信托投资公司可自愿选择至少一种报纸进行信息披露。除在指定的报纸上披露信息外,信托投资公司可按《暂行办法》规定自愿选择其他报刊进行披露。”
二、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8号)第三章第四节的“四、投资账户的信息披露”修改为“四、投资账户的信息披露
“1、保险公司至少每月一次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公告投资账户单位价值;
“2、保险公司至少每半年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作信息公告;
“3、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周年日后45日内,向投保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
三、删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中的“六、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领取许可证后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指定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发〔2003〕22号)规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其他保险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应在保监局规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四、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2号)中的“四、要改进交强险信息披露方式”的第三项修改为“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上报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各保险公司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披露本公司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摘要,同时通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