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19-12-27
- 【标题】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发文号】公通字〔2019〕35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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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6868578/content.html
- 【法规全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准确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工作,公安部对2016年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2019年12月27日
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或者认为公安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损害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受理。
第三条 对下列事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
(一)公安机关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作出补正;
(二)公安机关延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
(三)公安机关要求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说明理由;
(四)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公安机关对该申请的处理;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公安机关对该申请的处理;
(六)公安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七)公安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职责;
(八)向公安机关提出将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建议,公安机关对该建议的处理。
对前款情形申请行政复议已经受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并可以告知先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处理的,行政复议应当全面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被申请人所作处理的事实、证据和理由。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所作处理的方式、内容是否合法;
(二)被申请人所作处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对该申请是否有不予处理的法定事由。
第六条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处理的,行政复议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是否收到该申请;
(二)被申请人是否已经作出处理;
(三)对该申请是否有不予处理的法定事由。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重点审查该信息是否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
司法信息、党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司法信息包括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能,以及参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党务信息包括党组织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 被申请人依照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该信息是否被申请人制作或者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二)被申请人是否说明不负责公开的理由;
(三)被申请人能否确定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能够确定的是否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