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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汽车产权好友上公堂 登记人告赢出资人

  一辆16.88万元的日产小型普通客车,两个昔日好朋友都言之凿凿地说自己是车辆的主人。到底车辆的真正主人是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了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南宁市的阿斌和柳州市的阿勇原来是好朋友,可二人为争一辆汽车,如今反目成仇。

  2009年1月18日,阿斌出资在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日产汽车,车款为16.88万元,他支付了购车款,并由弟弟去签字提车,当时贪图方便,用好朋友阿勇的名字入户上牌,此后所有相关费用也是他去办理和交纳。车辆一直由阿勇保管和驾驶。后来,阿勇代他将车辆出租给某工程项目部使用,并代收租金。可当阿斌要求阿勇返还汽车时,阿勇却百般不愿意,还直言该车本来就属于其所有。无奈之下,2011年12月,阿斌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汽车为其所有,并判令阿勇返还汽车。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阿斌向法庭递交了一叠票据,有《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税收通用完税证》、中国建设银行《现金缴款单》以及路桥费缴纳凭证、车险发票等。阿斌说,这些票据虽然都是写阿勇的名字,但是正常情况下,如果车子不是他的,他不会支付相关款项,手上也不可能保管有这些票据。

  阿勇则辩称,涉案汽车相关的票据是阿斌从他手中拿走的,阿斌持有这些票据并不能证明涉案汽车就归阿斌所有。

  今年3月,鱼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国家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根据涉案汽车档案登记材料内容反映,该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阿勇,该项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而且阿斌提供的车辆的购车发票、完税凭证、路桥费缴纳凭证、保险发票等均显示阿勇是涉案汽车的购买者。阿斌要求确认汽车为其所有,判令阿勇返还汽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鱼峰区法院判决驳回了阿斌的诉讼请求。

  阿斌万万没有想到竟是这样的判决结果,很快其就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他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实涉案汽车的所有权登记在阿勇名下,证实阿勇是涉案汽车的实际所有权人。阿斌欲推翻《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实的事实,须提供相反的证据证实其主张。而案中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税收通用完税证》、中国建设银行《现金缴款单》均证实争议车辆的购买人为阿勇,阿斌提供的《代付款证明》是只是由案外人签字“注明”争议车辆由其代付款,但该案外人并未出庭作证,从证据的证明力角度看,未出庭作证的证人签注的证言的证明力低于书证原件,故《代付款证明》不能作为阿斌出资购买的证明。

  另外,购车票据及手续在谁手上,与谁为车辆出资人无直接关联。谁为购买人取决于票据记载的购买人、付款人或双方的书面约定。因此,阿斌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柳州市中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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