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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是否有义务协助直接划拨退税款

  [案情]2006年9月11 R,某市水利局认定某服饰有限公司2005年销售收入 16238.6万元。根据《防洪法》第51条第二款、《河道管理条例》第39条及《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某服饰有限公司应缴纳2006年度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81193元。限于2006年12月10日前缴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财政专户,逾期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征收决定送达后,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也未按期缴纳2006年度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某市水利局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据此裁定冻结某市服饰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款 10万元,并向某市人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暂停办理退付手续。
    某市水利局于2007年1月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2007年1月23日,执行法院裁定对某市水利局征收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院要求某市人民银行协助将保全出口退税款直接划拨至申请人账户,但该行以根据其操作规程只能划入退税企业账户且此类协助执行无法律依据等为由予以拒绝。后经执行法院多次向某区国税局查询,该局于2007年3月14日将服饰有限公司退税数额、退税账户、退税时间等有关情况函告法院。执行法院立即冻结服饰有限公司退税银行账户并要求某市人民银行将退税款汇入该账户。其后,法院将退税款划拨过付。

    [评析]人民银行是否有义务协助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 5月1日施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退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款按规定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反馈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部门,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机关在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额度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人民银行应据此办理退库手续将退税款退还出口企业。关于退税款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7月21[5t作出法复 [1996]11号《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规定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退税账户等情况,并据此通知有关银行对需执行的款项予以冻结或划拨。该批复虽然规范了法院对退税款的执行措施,但在执行中却经常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的困扰。就本案来说,其一、法院在向税务机关查询被执行人退税帐户等情况之前,能否因时间紧迫等因素直接要求人民银行暂停退付出口退税款?其二、人民银行应否按法院指示直接将退税款划入指定账户?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仅系对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义务的肯定,并未否定或排除其它有关部门的协助执行义务;该批复并未否定或排除法院对退税款采取其他执行方式;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协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而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0月26日《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未将退税款列为不得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故法院在因情况紧急且查询退税账户可能造成时间延误而导致退税款流失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要求人民银行暂停退付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18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5号)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本案中,人民银行作为持有被执行人某市畜产进出口公司收入(退税款项)的单位,应依法履行协助义务扣留退税款并根据法院要求划入指定账户,而不得以内部规定及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因此,笔者认为,人民银行有义务协助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拒绝协助执行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处理。

作者:吕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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