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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存款被诈骗,损失如何承担

    [案情]张某找到甲公司经理,谎称可办理高息存款,在正常存款利息之外,再给同等利息的好处费。甲公司经理指派副经理和财务人员按照张某的要求在乙银行开立账户,将500万元存在乙银行,其间,张某分别给副经理和财务人员好处费50万元和30万元。在将存款存人银行后,张某又持一空白卡片,谎称银行说甲公司预留印鉴不清晰,要求重新在卡片上盖具印鉴,甲公司副经理和财务人员遂在该卡片上加盖了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的私章。张某利用该印鉴伪造了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的私章,购买了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并填写了支票金额,将500万元存款悉数提走。甲公司发现存款被转走后,及时报案,公安部门将张某抓获,根据张某的交代,逮捕了甲公司副经理和财务人员。公安机关将支票上印鉴和甲公司预留印鉴比对,发现伪造的印鉴相当高明,仅凭肉眼难以发现孰真孰假,利用仪器比对,也不能分清彼此,后来根据印模的磨损程度,才分清真假。甲公司起诉乙银行,要求乙银行兑付存单上的存款。乙银行称甲公司保管印鉴不当,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存款被骗的责任应由其自负。
    对该案银行应否承担责任,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乙银行应该承担偿付存款的责任。理由是,甲公司在乙银行开立账户,将存款存入乙银行,就与乙银行形成了存款合同关系。根据我国账户管理规定,乙银行受理支票有义务对该支票的印鉴和开立账户在乙银行预留的印鉴进行比对,履行审查印鉴真伪的义务,本案中,乙银行未能履行审查义务,就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银行不应承担偿付存款的责任。理由是甲公司在乙银行预留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的私章,应该妥善保管其印鉴,却将该印鉴擅自交付张某,没有尽到保管的义务。因此,甲公司保管印鉴不当,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存款被骗的责任应由其自负,乙银行无需承担偿付存款的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乙银行应承担偿付一半存款的责任。理由是本案中甲公司存款的损失,应该说是乙银行未尽审查义务共同造成的,但是甲公司未能妥善保管其印鉴也是造成乙银行未能履行审查义务的重要原因,因此甲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乙银行的责任,根据本案的情况,乙银行应承担偿付一半存款的责任。

    笔者基本同意第三种观点。根据人民银行法和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的规定,甲公司和乙银行形成了存款合同关系和委托代收代付关系。在委托代收代付这一关系中,乙银行预留甲公司的印鉴,根据印鉴的指示,支付有关款项。因此,乙银行就负有了审查支票等票据上的印鉴真伪的义务,乙银行对于伪造印鉴要承担审查不实的责任,须承担依据伪造印鉴付出款项所造成的损失。账户只是银行便于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款项一旦交付给银行,基于货币的种类物的性质,所有权相应发生变化,因此针对账户存款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实际上是对银行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本案中,甲公司和乙银行形成了存款合同关系,张某对乙银行的资金构成了侵权。鉴于合同的相对性,张某并没有直接侵害甲公司的债权,乙银行财产被侵权应另行处理。在乙银行被侵权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这一损失的发生,也就是在乙银行在所谓的代付的过程中,甲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应该由谁对本案的损失承担责任呢?本案中,甲公司经理委派副经理和财务人员会同张某开立账户,办理存款业务,应该说,该副经理和财务人员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者代理行为,该副经理和财务人员就是公司代理人,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自然也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该副经理和财务人员非法收受张某巨额好处费,并提供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的印鉴,应当说根据业务审慎原则,应该预见到张某可能进行非正常的业务,却依然提供方便,致使张某有条件制作高质量的印鉴,使得诈骗获得成功,因此可以说甲公司在乙银行错误代付过程中,为银行错误接受指令,起到了提供条件的作用,从主观上存在着间接故意的过错,从而致使银行未能尽到审查义务。当然,银行作为专业一方对印鉴缺乏足够的辨认能力,审查不够到位,也是造成诈骗得逞的重要原因。因此,就银行的损失而言,甲公司和和乙银行均应承担责任。

    从诉讼程序的角度看,甲公司依据存款纠纷起诉乙银行,乙银行应无条件地返还存款。乙银行资金被骗,乙银行应向张某主张,在追索不能的情况下,对该损失可以依据侵权事由向主张甲公司承担部分责任。由于甲公司向乙银行主张存款和乙银行向甲公司主张损失款,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乙银行不能在本案中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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