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施行,对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为了有助于正确理解、全面贯彻实施好这部重要法律,记者就有关问题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同志。
问:在新形势下,为什么要制定一部企业国有资产的专门法律?
答: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落实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宪法精神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的专门法律,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把属于全国人民共同财富的数量巨大的企业国有资产运用好、管理好、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有些地方、有些国有企业,也出现了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各方面要求制定保护国有资产的专门法律,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呼声很高。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亟须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
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在我们这样一个国有资产占社会总资产很大比重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制定一部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的专门法律,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功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和办法制度化、法律化,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渐趋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问:本法的适用范围限于企业国有资产,为什么没有制定一部适用于所有国有资产的法律?
答:国有资产的范围很广,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由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企业国有资产或称经营性国有资产;二是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三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国有资产。
这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投资性资产,要求通过经营活动取得投资回报、实现保值增值,需要有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出资人利益。行政事业性资产作为非投资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要求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避免损失和浪费。资源性国有资产作为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应直接适用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规定以及有关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律规定。如果国家以土地使用权或者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作价向企业出资,国家对该项出资形成的权益就成为企业国有资产,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如果将上述各类国有资产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缺乏可行性。从立法的迫切性看,目前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调整。而企业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上。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将本法的适用范围定为企业国有资产。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说的“企业国有资产”,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通过切实保障国家对企业出资所形成的出资人权益,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基础。
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重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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