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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已经2018年5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举证质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刑事公诉工作的龙头,举证质证是出庭支持公诉的核心环节。举证质证的质量,直接影响指控犯罪的质量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效果。随着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深入推进,包括举证质证工作在内的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面临着新的更高要求,公诉人在庭前审查预测和准备、把握庭审主动权、有效应对庭审变化等方面面临新挑战。加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深化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效应对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举证质证工作,更好发挥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职能作用,着力提高出庭公诉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指引》的内容。《指引》适应建立完善多层次诉讼体系需要,着眼于构建以庭前准备为基础,以当庭指控证实犯罪为核心,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提升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水平,对举证质证的概念内涵、目标任务、遵循原则、基本要求、一般方法等作了规定,为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指引》内容,熟练掌握运用举证质证原则和方法,更好履行指控犯罪职能。要坚持实事求是,恪守客观公正立场,尊重辩方,服从法庭,理性文明。要推进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疑难复杂案件按照庭审实质化要求举证质证,简单案件简化举证质证。要加强举证质证的准备,特别是有效运用庭前会议整理争点、解决争议、确定举证方式等。要加强证据合法性的举证和证明,积极质证答辩,保证公诉案件客观公正,符合程序正义。要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类举证质证方法,通过构建证据体系,证明公诉主张,有效反驳辩解,掌握庭审主动权,确保指控犯罪有力。

三、切实抓好《指引》的学习培训。《指引》充分吸收了各级公诉部门和优秀公诉人实践经验,基本涵盖了举证质证工作全过程的常见问题,对于提升公诉人出庭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将《指引》作为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开展庭审观摩、听庭评议等,教育引导公诉人准确掌握举证质证工作理念原则、基本要求和常用方法,规范出庭履职行为,围绕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有效提高举证质证工作质量,有力指控和证明犯罪。要加强对司法实践中举证质证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及时总结推广优秀公诉人的成功办案经验,不断丰富完善举证质证方法策略。要加强案例指导,注重收集和编发具有典型意义的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

执行《指引》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3日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

(2018年5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新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构建认罪和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增强指控犯罪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举证是指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说明,对出庭作证人员进行询问,以证明公诉主张成立的诉讼活动。

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对所出示证据材料及出庭作证人员的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确认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注意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有力揭示和有效证实犯罪,提高举证质证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四条 公诉人举证质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突出重点,有的放矢;

(三)尊重辩方,理性文明;

(四)遵循法定程序,服从法庭指挥。

第五条 公诉人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采取不同的举证质证模式。

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经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法庭同意,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一般应当全面详细举证质证。但对辩护方无异议的证据,经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法庭同意,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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