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一家三口和邻居方女士共同与天天公司签订了《团队旅游合同》,约定4人共同参加该公司组织的中缅边境深度游。合同中还约定:“合作方指旅行社授权为其旅游者提供前期入团服务事项的单位;……不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旅行社承诺在行程中如有强制消费导致旅游者不能享有免费吃、住、行、景点服务的,当场赔付每人300元……旅游者拟参加中缅边境深度游路线,并按要求签订此合同,旅游费用每人0元,另自行补加每人300元飞机票费用。”同时,双方还口头约定每位旅游者还需另行缴纳600元旅游押金,并需在旅游活动中人均消费满100元,其中,高先生的孩子也不例外。
合同签订当天,高先生等人即向这家公司交纳了人均300元的飞机票费,并另行交纳了约定的旅游押金人均600元,这家公司也向他们开具了收款收据。而后,高先生等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出团旅游。旅游过程中,高先生一家和方女士在导游的引领下先后购买了价值不等的茶叶、药材、木雕等商品。当来到一家珠宝首饰店时,高先生等人再也没有任何的消费意愿了,所以也没有在这家指定的珠宝店购买任何商品。同时,在导游的要求下,方女士出具了一份手写证明,内容为:兹有方女士及高先生一家三口人在旅程中经旅行社告知喜欢就买、不喜欢就不买,自愿消费。随后,高先生等4人继续随团完成剩余的旅游行程,未支出约定之外的吃住行及景点服务费。
旅程结束后,高先生等人要求天天公司返还此前预交的旅游押金,但遭到拒绝。最终,双方为此对簿公堂。高先生一家三口作为原告要求被告天天公司返还旅游押金1800元,并赔付强制消费违约金900元。
诉讼中,高先生一家陈述,双方曾约定预交的人均600元旅游押金只要游客不存在脱团、离团行为,回程后即可退还;此外,旅程中,导游将原告等人带入茶叶店等指定商家,不消费就不准游客走出茶叶店,原告等人只好购买了部分商品,被告对此构成违约;至于方女士出具的上述证明,原告等人并不知情,系方女士自行出具。
而天天公司则主张收取的旅游押金属于该公司代旅行社收取的风险保证金,并且在收取该笔费用时曾口头告知游客除去脱团、离团之外,如果游客还有其他违约行为,如签订书面字据等,该笔押金亦不予退还,而旅程中,方女士代表高先生一行4人出具了书面证明,违反了上述约定,导致旅行社未给高先生等人购买返程机票,该公司不得不为高先生等人另行出资购买了机票,并因此造成了损失,故不同意返还该笔押金;至于高先生等人购买的商品均系其在旅游过程中的自由消费,不存在强制消费一说,不同意给付违约金。同时,天天公司还提交了一份该公司与旅行社签订的授权书,上面载明:旅行社授权该公司开展中缅边境深度游出团前报名服务;……行程中,旅客不得与任何人签订书面字据,如有违反,视为旅客拒不配合本行程,旅行社将不为该客人承担该行程任何费用,费用由旅客自行承担。高先生等原告表示对这份委托书毫不知情,并坚持向天天公司主张相关权利。
■法官说法
本案中,高先生等三原告与天天公司所签合同及关于旅游押金的口头约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其中,关于旅游押金是否应予返还,天天公司主张因方女士代表其与高先生一家三口在旅程中向导游出具书面证明,违反了双方关于不得签订书面字据的约定,但对此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公司曾就此事项与原告等人达成了口头或书面约定,且原告对此也予以否认,故该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三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约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并如期出团完成了全部行程,不存在脱团、离团情形,故对于高先生等人在完成行程后要求天天公司返还旅游押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高先生等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在旅程中购买的商品系受到强迫,且随团完成了全部行程,并未产生额外的费用,故其主张违约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令天天公司返还高先生一家三口旅游押金1800元,同时驳回高先生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