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于2010年5月入职某技术公司,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工作岗位是销售部门主管,月工资12000元。一年过后,技术公司向小王送达了一份调整岗位通知书,载明因公司内部人员调整,小王的工作岗位调整为销售部门主管助理,同时,月工资调整为10000元。小王拒绝公司单方面作出的调整,提起仲裁、诉讼,主张公司应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最终,法院认定技术公司调岗降薪的行为无效,技术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原劳动合同。
评析:技术公司未与小王协商,便以公司内部人员调整为由擅自调整小王的工作岗位,同时降低了工资标准,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该调岗降薪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调岗降薪。作为劳动者,小王有权拒绝技术公司的调岗降薪,并有权主张双方依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