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在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2012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考虑到部分工作仍需马某参与,公司决定将其返聘,马某也同意继续工作。2016年2月,马某在工作中右手拇指、食指骨折,公司负担了全部医药费。双方因误工费和伤残补助发生分歧,马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接到该案后,仲裁员及时向马某释明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看出,马某2012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后,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虽然马某被公司返聘,但此时双方之间当属劳务关系。在此情形下,马某所负伤不能认定为工伤,马某可就伤残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民法有关规定处理。
经过仲裁员耐心解释,马某自愿撤诉。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