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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停产注销 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李某2014年7月15日被某电动车厂招收录用,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5月份,该厂停止了生产和经营,致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6月30日,该厂注销,同时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向厂方提出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但厂方拒不支付。双方协商未果,李某便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请求。
    仲裁委经审查李某提交的证据和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仲裁委遂裁决某电动车厂向李某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宪东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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