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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几经变更 工龄能否合并计算

   因某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拖欠职工工资,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按照工作25年,支付25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经开庭查明,1990年6月1日某服装厂成立,齐某即到该厂工作。1995年12月1日,该厂变更了名称。2006年5月15日,该厂改制为某公司后,原企业职工被全部接收。2011年10月底,公司实际出资人再次发生变化。2015年1月-3月,公司拖欠工资。
    本案的焦点是:齐某在某服装厂的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公司名称、投资人历经几次变迁,齐某并未领取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齐某在原单位工作年限理应合并计算为新用工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最终,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向齐某支付25个月工资35200元作为经济补偿。侯力强   邢治强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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