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职工岗位变动能否重新约定试用期?

  编辑先生:
  2014年3月份,我与某化妆品销售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从事销售代理工作,工资为底薪加提成,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我的销售业绩平平。试用期满后,我被告知做销售不合适,要将我调到文秘岗位。同时,因为换岗,需要重新试用6个月。我想问问公司的做法符合不符合规定?
  职工小杜小杜同志: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且有证据证明,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以劳动者能力尚待提高、调岗等理由重新约定试用期。
  因此,化妆品销售公司在你试用期满后,对你调岗重新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来源:陕西工人报

扫码关注
电话/TEL

0539-8328377

传真/FAX

0539-7571002

地址/ADD

山东临沂北京路与蒙河路交汇北50米奥德0CC写字楼9层

扫码关注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