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职工未足额享受工伤待遇单位应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关乎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然而,某公司在缴纳保险费时,未按照职工实际工资缴费,以致出现工伤事故后,受伤职工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判决由某公司对差额部分承担补足责任。

  2009年,吴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该公司按照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231元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1年7月,吴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等级为九级伤残。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经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后,公司向吴某支付了医疗费、停工留薪费、护理费、生活费、交通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79元,并支付给了吴某。

  今年1月,吴某再次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理由是该公司只按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231元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告仅获赔20079元。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伤残鉴定结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4226.28元×9个月)计算,共为38036.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遭受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的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为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因该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吴某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降低。因此,应当按照吴某的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工伤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缴费工资支付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姚 恺)

来源:辽宁职工报

扫码关注
电话/TEL

0539-8328377

传真/FAX

0539-7571002

地址/ADD

山东临沂北京路与蒙河路交汇北50米奥德0CC写字楼9层

扫码关注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