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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求职成功未按时到岗 欲要回保证金被驳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晟)张女士到煤炭总医院求职成功后,医院为她办理了进京指标,在占用了进京指标后,她以到放射科工作有辐射为由放弃了工作。日前,她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缴纳的1万元保证金。昨天,朝阳法院以双方签约交纳保证金自愿为由,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应届毕业生张女士于2012年1月到煤炭总医院求职,在面试通过后,医院向张女士收取了1万元的就业保证金,后来张女士以在放射科工作有辐射为由并未在该医院就职工作。张女士认为,煤炭总医院要求交纳就业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没有合法依据。故将煤炭总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返还保证金1万元。
  煤炭总医院辩称,该院每年都会在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聘事业编制医务人员。张女士系该院拟于2012年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双方于2012年1月10日签订《煤炭总医院接收应届毕业生协议》,约定张女士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岗工作。
  医院方表示,张女士原籍为河北省,在签订协议后,医院已经报送主管总局审核给予了进京指标,但其未依约到该院工作,占用了毕业生进京指标,给医院造成了损失。
  昨天上午,张女士和煤炭总医院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煤炭总医院提交了一份张女士于2012年1月10日所签署的《承诺书》,内容为张女士自愿毕业后到煤炭总医院工作,正式报到之
  前自愿缴纳1万元,正式报到后院方将保证金退还,如未履行承诺,不到该医院工作,则自愿将1万元保证金赔偿给煤炭总医院。
  张女士称,其毕业后并未到被告处工作,其原因是她所应聘的岗位会接触到放射线,对身体有影响,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不去。
  法院审理后认定《承诺书》系张女士本人所签署。
  该《承诺书》虽无被告方的签字盖章,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应遵守自己的承诺书,而该《承诺书》的条款为双方约定的内容,故承诺书中的保证金实为违约金性质。
  原、被告签订的是一般的民事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故《协议书》合法有效。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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