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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产品须标注不适宜人群和用量

  2015年1月,雷先生在广州某药业公司开设的天猫旗舰店购买了某品牌人参袋泡茶12盒,共支付货款948元。该人参茶外包装标示配料为“人参(人工种植,含量99%)、红茶(1%)”。购买后雷先生发现该人参茶配料所含人参属新资源食品,在此类食品的标签上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而涉案食品未予标注。随后,雷先生向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该局回函告知:查实某药业公司委托生产的人参袋泡茶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不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已责令其限期改正。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雷先生起诉某药业公司要求“退一赔十”。
  根据该公告的规定: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其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食用量≦3克/天,卫生安全指标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要求;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本案中,涉讼人参茶标示配料中含有人参(人工种植),属新食品原料,却未按国家规定对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作出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法律规定,据此认定涉讼人参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涉讼人参茶的委托商及销售者,未尽到标注标识的法定义务,应视为其明知涉讼人参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予以销售,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雷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法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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