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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缴社保费不能要求现金补偿

        去年10月,徐某向济南某生物公司提出辞职,离职后发现公司一直没给他缴社会保险费。徐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生物公司按应缴社保金额向其支付现金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徐某与生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公司按实际工资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承担,但是不能要求公司将应缴社保金额直接支付给个人。仲裁委遂裁定不支持徐某的主张。

来源:山东工人报  记者 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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