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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抚养关系继子女可列为仲裁申请人

   孙某生前系某公司职工,2013年11月28日下午5时许,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4年5月31日,当地人社局认定孙某为因工死亡。由于该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其亲属未能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因工死亡待遇,且公司拒绝赔偿。孙某的亲属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各项因工死亡待遇60余万元。

    仲裁委依法受理后,在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时发现,申请人之一王某系孙某的继子。王某10岁时,王某的父亲与孙某结婚,并将其抚养成人。

    作为继子的王某是否有权利申请仲裁呢?答案是肯定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亲或母亲一方再婚后,与另一方的子女形成继父或继母关系。当某一方因意外情况去世后,继父母或继子女能否有权分割去世继父母或继子女的遗产,关键取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无事实抚养关系,有事实抚养关系就有权分割,若无事实抚养关系则无权分割。因孙某与王某之父结婚共同组成家庭时,王某只有10岁,尚未成年,且之后长期共同生活,王某依靠孙某抚养,双方已经形成抚养关系,故王某有权利申请仲裁。

    因工死亡待遇不属于公民死亡时的遗产,它是当职工因工死亡后,有关单位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予该死者生前抚养、赡养的家属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属于对其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死者的近亲属对于抚恤金均享有权利,其分配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原则处理。

来源:山东工人报 侯力强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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