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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面签” 吞合同无效苦果

  2010年11月17日,一家小贷公司与顾某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向顾某提供为期一年的短期贷款授信,额度为30万元。后来,小贷公司向顾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年利率15.12%,并于同日将款项打入顾某的指定账户内。借款到期后,顾某因欠小贷公司本金10万元,利息及罚息4293.33元,被诉至法院。

  同时被起诉的还有龚某和李某。诉讼中,小贷公司提供了其与两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用于证明龚某和李某为顾某的上述《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约定由两人以其名下一套房屋为顾某与小贷公司签订的借款主合同作抵押担保。

  庭审中,龚某、李某对此抵押办理过程予以否认,并申请对抵押合同进行笔迹鉴定。经依法委托,鉴定结论为:该《最高额抵押合同》上“龚某”、“李某”的签名与龚某、李某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法院据此认为,小贷公司与龚某、李某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自始无效,小贷公司不能基于此合同要求龚某、李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顾某归还拖欠小贷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来源:中法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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