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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14]72号
  【发布日期】2014-10-09
  【生效日期】2014-10-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征方法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关于应税煤炭销售额


        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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