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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足一年未缴生育保险 企业不承担生育保险待遇

  李某自2013年12月到某机械厂从事会计工作,该机械厂没有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4月,李某生育女儿。最近,李某将机械厂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机械厂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仲裁委认为,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是依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0条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就是说,生育保险只有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李某到该机械厂仅工作不足5个月,虽然机械厂没有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存在过错,但即使在工作期间机械厂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李某在生育时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此,该机械厂没有为李某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行为尚不足以造成李某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个责任不应当由机械厂来承担。

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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