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4〕8号
  【发布日期】2014-07-07
  【生效日期】2014-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7日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上一篇:帮人生产麻黄素 被判坐牢五年罚十万

下一篇: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

扫码关注
电话/TEL

0539-8328377

传真/FAX

0539-7571002

地址/ADD

山东临沂北京路与蒙河路交汇北50米奥德0CC写字楼9层

扫码关注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