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商务部 财政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4-07-18
  【生效日期】2014-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商务部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



部长 高虎城
部长 楼继伟


2014年7月18日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用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所规定使用范围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备用金的银行,由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对外劳务

扫码关注
电话/TEL

0539-8328377

传真/FAX

0539-7571002

地址/ADD

山东临沂北京路与蒙河路交汇北50米奥德0CC写字楼9层

扫码关注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