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4-07-18
【生效日期】2014-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商务部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
部长 高虎城
部长 楼继伟
2014年7月18日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用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所规定使用范围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备用金的银行,由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对外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