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祥是美国人保罗和阿秀的婚生子。小祥8岁时保罗和阿秀协议离婚,根据双方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小祥由保罗抚养,双方未约定抚养费。
5年后,阿秀以保罗脾气暴躁、经常虐待小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祥随自己生活,保罗按月支付抚养费。法院综合考虑该案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后,支持了阿秀的诉求。
谁知该案结案后仅仅3个月,阿秀一纸诉状再次将保罗诉上法庭,要求再次变更抚养权。原来,小祥在随阿秀共同生活的3个月里,在学习和生活方面都表现出不适应,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由于阿秀没有固定工作,租赁的房屋居住条件较差,小祥随其生活居无定所,一时间难以适应。针对这种情况,保罗应诉后表示同意小祥随其共同生活,法院综合考虑了保罗和阿秀的抚养能力,从有利于小祥生活学习的角度出发,判令小祥由保罗抚养。
■法官提示
抚养人可视子女状况调整
厦门中院民一庭法官郑承茂在谈及此案时分析,虽然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几经诉讼变更,颇费周折,但“一切为了孩子”的核心思想始终贯穿于离婚案件的审判始终。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随何方生活,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状态作出最优的判断。这意味着,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的前提下,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这些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可以随时调整,这一点在跨国婚姻的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中尤为重要。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