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先生是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地区已有家庭,与妻子育有一子。自1996年起,明先生与阿岚在厦门同居,一晃就是10年。没有婚姻的同居生活不可谓不尴尬,尤其在阿岚2008年3月怀孕后。无奈之下,阿岚于2008年4月与黄先生结为夫妇,但闪婚5个月后两人又闪离。2008年11月,恢复单身的阿岚诞下小豪,《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父亲为明先生。
小豪4岁时,明先生与原配妻子在台湾地区离婚,旋即与阿岚登记结婚。然而因小豪不是明先生的婚生子,小豪无法办理回台湾居住的相关手续,为此,阿岚代理小豪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小豪系明先生的亲生儿子。
为了证明小豪和明先生的关系,小豪、阿岚和明先生在司法鉴定所进行亲权鉴定,该所作出“支持明先生、阿岚和小豪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意见,各方均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法院最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明先生系小豪的生身父亲。
■法官提示
身份关系对“跨国子女”关系重大
关于本案的焦点和特殊性,厦门中院民一庭法官纪赐进提醒,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我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规定,只有确认子女属父母在法定婚姻下所生育才可以办理父母所在国或地区的身份证明,因此,确认跨法域的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关系是维护此类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本案的当事人小豪因非婚生子的尴尬身份而无法办理回台湾居住的手续,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小豪和明先生的亲子关系显得至关重要。有关这个问题,既要考虑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考虑婚姻的缔结形态,也要借助科学手段。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