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农民占了,开发商起诉拆房还地,结果却败诉。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二审宣判,维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开发商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2007年至2008年,三角镇高平村村民罗某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了4幢房屋,其中一套还建成了三层房屋。2010年2月,罗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同年,三角镇一家房产开发商购买了高平村一处面积为16733.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这块土地紧挨着罗某的宅基地。开发商开始建设楼盘,并在2012年建成。
罗某的自建房与开发商的楼盘相邻,位置呈L形状。随后,开发商把罗某告上法庭,称其房屋占了他们的土地,请求判令罗某立即停止侵权、拆除房屋。
经测绘鉴定证实,罗某的房屋确实超出了宅基地的用地范围,共侵占了开发商土地使用权面积6.2平方米。
庭审中,开发商认为,罗某超出的面积不仅造成开发商土地价值损失,还导致其在建设小区时留出3米多的相邻空间进行规划、开发,造成土地使用权开发价值损失。
案经一审、二审,两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开发商在建楼时已经留出约3米的相邻空间,且开发商没能证明罗某侵权对其造成的妨碍具有紧迫性。即使罗某拆除超出部分房屋,恢复土地原状,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对开发商的利用价值亦不大。相反,若判决罗某拆除部分房屋,必然对房屋整体使用功能造成较大影响,恢复原状费用也可能超过开发商的实际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不宜采取排除妨害的方式对开发商的权利进行救济,并释明开发商可通过主张赔偿损失等方式追究侵权责任,但遭到开发商拒绝。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开发商的诉求。(林劲标 李志金 李世寅)
■法官说法■
本案中,罗某客观上确实侵占了开发商的土地,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恢复原状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开发商要求罗某恢复原状有法律依据。那么,为何开发商依然会败诉?
承办该案的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副庭长曾志专解释说,在本案中,罗某的侵权行为相对轻微,侵权事实成立时间已达数年,社会关系趋于稳定,且开发商的商住小区已开发完毕,对被侵占的土地实际使用价值相对较小。一旦恢复原状,将导致罗某的自建房无法维系,社会成本过高,违背立法初衷。因此,法院认定不宜采取恢复原状方式对开发商权利进行救济,但可以考虑由罗某承担其他侵权责任方式,如赔偿损失对其权利进行救济。但是,经法院释明后,开发商仍坚持要求恢复原状,所以法院对其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曾志专强调,这是一起排除妨害纠纷较为特殊的个案,不意味着凡是侵占他人土地使用权都无需拆除,类似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曾志专认为,法律是一门修复社会关系、平衡各方利益的“艺术”。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能简单、机械理解法律,要熟悉法条,更要理解法条背后法的原则、目的和价值。法官提醒,在诉讼中,权利人维权一定要适度,否则容易导致诉权的不适当使用以致请求不一定受到法律保护。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