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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私利擅买耕地自始无效 时效抗辩被驳回

  一社区居民为牟取不法利益,与另一社区居民私签协议,以60000元的微小代价将后者家庭承包的300平方米耕地“买”下作建房之用。不料后者的父亲以合同无效为由将自己的儿子和买家统统告上法庭。2014年3月6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余某与被告孟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余某系父子关系。余某某系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主。2008年8月27日,余某私自将自家承包耕地300平方米以宅基地名义转让给被告孟某,转让费60000元,两被告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被告余某收取转让费并出具了收条。该土地未实际交付,原告仍在耕种。

  2010年,被告孟某欲在所购土地上建房,在搭设用电设施时原告余某某方才得知自家耕地被转让。为此,原告一直拒绝腾地,双方发生纠纷。为要回承包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所签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农民承包的土地依法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者只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无权处分和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被告余某以户主名义将家庭承包的土地转让给他人作为宅基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不仅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权,也损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其转让土地的行为无效。被告孟某明知对方转让的是家庭承包耕地,却以宅基地名义购买,其行为存在过错。原告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所签土地转让协议无效,依法应予支持。

  对于二被告之间因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失方可另行起诉。被告孟某提出原告诉求超出时效,法院认为,由于二被告所签协议无效,依合同法有关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约束力,故被告孟某的时效抗辩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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